遼寧鞍山,一名老醫生把錢借出去后,尚未收回借款,便突發疾病死亡。隨后,醫生的兩個兒子采取威脅、恐嚇、砸玻璃、拉羊等方式,向債務人索要借款,不料,債務人打電話報警。一審法院審理后,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了兩人有期徒刑3年、3年半,兩人不服提起上訴。
據了解,男子林某是一名老醫生,他見其他人把錢借出去,收取高額利息,賺了不少錢,于是把自己的積蓄借給多名鄰居、朋友,然后收取“砍頭息”,并將利息重新打條,再計算利息,牟取暴利。但林某尚未收回借款,人便離世。
在替父追債的過程中,老醫生林某(已死亡)的四個子女均被卷入刑事案件。大女兒林某清和四女兒林某影因借款人沒有清償債務,提起民事訴訟。不料,檢方以兩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兩人犯虛假訴訟罪,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兒子林某明和三兒子林某敏沒有提起民事訴訟,而是采用威脅、恐嚇、砸玻璃、拉羊等方式,向債務人索要借款。債務人報警后,檢方以兩人辱罵、恐嚇他人,且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重審認定,兩名子女依據其父親留下的遺囑和借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沒有捏造事實,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但是,另外兩名子女伙同他人辱罵、恐嚇債務人,情節惡劣,且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判了兩人有期徒刑3年、3年半。
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兩人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
那么,該如何評價此案件呢?
1、老醫生林某將自己的積蓄借給他人,即便收取了“砍頭息”,借款合同也不是當然無效。
有人覺得,只要錢借出去,收取了高額利息,這樣的借款合同統統無效,實際上并非如此。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比如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或者明知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等借款合同無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收取“砍頭息”、高額利息,并非當然無效,即便將利息重新打條,再計算利息,只要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沒有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也是有效的。
具體而言,收取“砍頭息”、高額利息合同,本質上是有效的,只是其中高于法定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憑借借款合同,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
2、林某兩個子女提起民事訴訟,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虛假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本罪的核心為捏造事實,沒有捏造事實,自然沒有虛假訴訟一事。
前文已經說了,林某將自己的積蓄借給他人,這樣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只是高于法律規定的利息部分無效。
因此,兩名子女依據其父親留下的遺囑和借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沒有捏造事實,所以一審法院審理后,沒有采納檢方的公訴意見。
3、林某另外兩個子女,以辱罵、恐嚇他人,砸玻璃、拉羊等方式,索要債務,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有網友表示不解,威脅、恐嚇、砸玻璃等方式,應該認定為敲詐勒索,為什么會定尋釁滋事?
敲詐勒索,除了要使被害人陷入恐懼心理,還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林某的兩個子女,主觀上是為了索要債務,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物,所以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檢方認為,兩人辱罵、恐嚇他人,且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筆者持不同意見,尋釁滋事的主觀上是為了逞強、取樂,強拿強要他人的財物。林某的兩個子女,采用砸玻璃、拉羊的方式索要債務,其行為存在不妥,可以以尋釁滋事對其進行治安拘留,但有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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