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一女子在懷孕期間,遭到丈夫家暴,女子沒有妥協,向法院起訴離婚,萬萬沒想到,短短十天后,女子就在地下車庫,遭丈夫駕車碾壓、拖拽致死。警方現場勘驗后,認為系過失致人死亡。
干女士和丈夫張某結婚后,發生了很多事情,比如張某欠了他人錢,向干女士父親借了30萬,最讓人氣憤的是,干女士懷孕期間遭到張某毆打!
事情發生后,干女士也曾給過張某機會,但張某沒有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之后,干女士與張某協議離婚未果,心灰意冷的找到律師,要求律師幫她起訴離婚。
事發前一天晚上,張某和干女士大吵了一架,兩人鬧得非常僵,而事發這天早上,張某對干女士父母放狠話,“如果你們兩人不把女兒看好,今天要出大事的!”
然后,張某非常生氣的離開干女士父母家,結果沒過幾分鐘,就發生了張某駕車碾壓、拖拽干女士,導致干女士死亡的事情。
從干女士父親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肇事車輛的車標已經破裂,而警方現場勘驗結果顯示,張某撞到干女士后,拖曳痕跡足足有8.5米遠!而且案發后,張某父母希望干女士父母諒解張某。
目前,法院已開庭審理此案。
律師說法:
1、車標已經破裂,拖拽痕跡8.5米,這張某是多狠的心呀。究竟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相信法院經審理,一定可以還原事情的真相!
2、法院在對案件定性的時候,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會輕信口供。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都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但兩者的主觀上,大相徑庭。一個是過失,不想發生死亡后果,一個故意,追求死亡后果的發生。
換而言之,究竟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故意殺人罪,關鍵要綜合本案證據,看張某當時的行為狀態。
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具體到本案,張某具體構成什么罪名,法院會根據本案證據,綜合判定,不會只聽口供,也不會單憑一面之詞,定罪量刑。
3、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量刑,天差地別。
刑法規定,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處3-7年有期徒刑,犯故意殺人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其中,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最高可以減少40%的基準刑。
放到故意殺人案中,是否取得刑事諒解,是判死刑和死緩的關鍵。
具體到本案,法院定張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影響非常大。如果是前者,最多只能判有期徒刑7年,如果是后者,在于女士父母沒有諒解張某的情況下,大概率會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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