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這個社會,刑法是我們的基本法律,因此是對于我們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實際上人們對于我國刑法的規定并不是十分的了解,比如說刑法中關于緩刑的規定,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那么,中國刑法緩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么,接下來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概況
緩刑是對犯罪的人考察,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但是很多人對于刑法對緩刑的規定并不是非常了解,本文主要從第七十二條到第七十七條來介紹。
二、內容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并不是所有被判處刑罰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的,這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說我國法律就對于緩刑的適用條件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除此之外,還規定了適用緩刑的人員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比如說要遵守相關部門的要求。
以上就是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刑法全文緩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若您還遇到其它不懂的問題,歡迎搜索王平聚律師,在線的律師會對您的疑問進行專業的解答。
我們的聯系方式
139-0298-3029(微信同號)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2003號國銀金融中心大廈11-1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