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法治環境 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吨笇б庖姟坟瀼芈鋵嵵醒胗嘘P精神,從總體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維護統一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環境、運用法治方式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和治理、持續提升司法審判保障質效、加強組織實施6個方面對審判執行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吨笇б庖姟穼嵸|是對中共中央、國務院于7月14日發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的19項內容進行了落實和細化。
對《意見》及《指導意見》的雙雙出臺,筆者予以充分贊同,這無疑將極大振奮民營企業家的信心,提振民營經濟的發展。同時,筆者認為,切實保護好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不應僅僅停留在出臺相關意見,更為重要的是如何將意見中的內容貫徹執行,落到實處。
筆者根據多年從事刑事辯護的實務經驗,深知民營企業家實際所處的艱難境地:辦好一家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是多重的,既要面臨民事風險,又要防止出現行政風險。除此之外,最讓企業家提心吊膽的則是刑事風險。
刑事風險可劃分為“主動刑事風險”和“被動刑事風險”。所謂“主動刑事風險”是指企業家明知行為違法犯罪故意為之而觸發的風險,或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患意識不足,合規意識缺失,企圖在經營活動中打“擦邊球”,再者我國重罪重刑的傳統犯罪治理模式下入罪門檻較低,這些因素都導致了企業家面臨的“主動刑事風險” 大大提高。但 “主動刑事風險”并非猛虎,只要加強法律意識仍可防范。
而“被動刑事風險”則是指企業家正常合法的經濟活動或糾紛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刑事手段進行干預,將其上升為刑事犯罪的風險。筆者根據經辦的企業家犯罪案件,大體總結出三種“被動刑事風險”情形:1、在經濟活動中,不法分子為逃避經濟債務或侵占企業家財產,收買、腐蝕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利用刑事手段進行干預;2、個別地方政府財政吃緊或基于地方保護主義,執法機關便盯上了企業家進行趨利性執法,把正常的經濟糾紛當做經濟犯罪來處理,把企業家的輕罪當做重罪來處理,目的就是為了罰沒財產;3、涉眾型經濟糾紛,由于該類經濟糾紛涉案金額巨大,涉及人數眾多,個別地方政府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便會機械性執法將欠下巨額債務且無力償還的民營企業家直接認定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被動刑事風險”難以防范,如同達摩克利斯之劍懸掛在每一位企業家的頭上,故而業內也有句玩笑話“民營企業家不是在監獄,就是在去往監獄的路上“。
近年來,我國為加強對民營經濟的司法保護,也出臺了諸多政策文件,但實踐中成效并不顯著。故以筆者之拙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中之重是盡可能地減少民營企業家的“被動刑事風險”,如若不然,必將極大掣肘民營經濟的發展。
對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點措施減少“被動刑事風險”:1、由于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容易混淆,故應嚴格限制偵查機關對此類案件的立案偵查權,對濫用職權的予以追責嚴懲,從而守好第一道門;2、檢察機關應主動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加以監督,在審查起訴活動中,應嚴格審查、嚴格標準,把好第二道關;3、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切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堅決防止造成冤錯案件,捍衛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線;4、加強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暢通、重視司法機關與律師的溝通,尤其是與刑辯律師的溝通,充分重視發揮律師的作用,從而協力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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